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字〔2019〕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2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2〕1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构筑西安国家综合性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一总两带”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为基石,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聚焦西安市发展战略,围绕西安市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和验收评价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技创新战略、规划、路径与方法等科技创新理论研究;

(二)西安国家综合性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建设;

(三)“双创”载体建设,科技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培育,企业研发投入和研发体系建设等,科技产业示范园区建设;

(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产业共性研发平台和技术交易体系建设,产学研协同创新,技术转移转化和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集群攻关,重大成果转化和应用场景示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等建设;

(五)农业技术攻关与示范推广,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医学研究与科技创新,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与应用示范,软科学研究;

(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创业工作;

(七)科技金融和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交流合作、科技创新活动等科技创新环境建设;

(八)科技招商创新人才、项目和平台等引进支持及配套,科技招商会展、推介等有关活动及环境建设;

(九)科普活动、科普创作、科普竞赛、科普宣传、科普交流、科普示范基地建设运行等科学普及项目;

(十)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科技创新活动和重点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西安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机关法人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单位、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纳税地原则上要求在西安市;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和“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确定的承担单位,按其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资助、后补助、“拨改投”和其他四类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类别、规模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给予不同额度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总体政策研究,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退出等事项,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以及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组织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政策绩效评价等,指导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开展“拨改投”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决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科技计划;负责项目与专项资金的管理、年度预算执行、跟踪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配合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开展“拨改投”工作。

第九条 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主要职责:负责对实施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的资金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股权投资,做好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负责制定“拨改投”工作操作细则及相关制度,并在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备后执行;负责对拟实施“拨改投”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签订协议、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对“拨改投”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同市科技局实施项目监管,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委托资金使用及其绩效情况,依法实现“拨改投”资金市场化退出,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资金退出情况,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区(县)、开发区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相关高校院所等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申报推荐,协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验收评价,匹配项目约定的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履行法人责任,负责制定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编制申报具体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按要求申报项目绩效目标,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按规定权限调剂支出预算,依据合同执行项目和使用资金,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分为项目法、因素法两种。

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其中前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后补助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相关政策予以兑现。

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单位工作绩效等因素测算生成。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要求实施采购,填报政府采购管理信息。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和“二上二下”程序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结合项目库储备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审批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批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由项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编列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确定到具体项目或测算分配到相关单位及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编制待分配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中,属于市对下转移支付的,市科技局应分解编列到具体区县(开发区),由市财政局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市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区县(开发区),其中:提前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审核并印发资金计划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专项资金预算后,市财政局20日内批复下达市本级专项资金预算,60日内下达相关区县(开发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应尽快下达项目单位,原则上财政奖补类资金于9月底前下达,按规定未及时下达的,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专项资金预算结余年底一律收回预算统筹,不予结转。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待分配的,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属于前资助的,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及市科技局申请下达预算;属于后补助的,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以及市科技局申请下达预算。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示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共同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追加。确需在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度之外追加安排的,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追加意见,并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及市科技局申请追加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拨改投”资金预算,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一)前资助项目,资金拨付实施节点制管理。市级科技重大项目依据合同约定的“里程碑”时间、交付物、考核指标、考核方式等情况,分年度按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可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绩效目标等,按进度拨付。项目执行过程中,市科技局按项目合同组织项目期中评估或期末验收评价,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拨付项目节点资金。对试行经费包干制管理的项目,可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自主编制和调整经费预算。

(二)后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一次性或分期下达资金至项目组织或承担单位。

(三)“拨改投”和其他方式支持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前资助项目资金预算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支出。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赋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的部分为不超过3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由项目单位统筹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正确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与科研人员绩效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主要用于激励科研人员,其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扩大前资助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在原有包干制试点基础上,对市级医学研究、软课题研究和人工智能核心技术攻关的全部项目,以及市级高校人才服务企业科研项目和“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不设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以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结余资金和补助类资金管理,健全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前资助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合同,未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市科技局,经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前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及时申请验收,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拨付项目剩余资金。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验收的同时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单位管理、使用、处置、收益;其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80%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剩余部分留归项目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计划管理费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其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指南的制定、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管理系统建设、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以及根据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编报预算,市财政局核定。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或审核、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确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的,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对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含)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检查。执行期超过1年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适时组织对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执行和管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应当按照专项资金“拨改投”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对“拨改投”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和项目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或项目立项时,要同步编制绩效目标;预算或项目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目标跟踪和运行管理;预算或项目执行结束后,要适时对专项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并督促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应当按照专项资金“拨改投”相关规定,对“拨改投”项目绩效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全过程诚信管理,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过程,建立诚信奖惩机制,推动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四清单一张网”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达到目标或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正在执行未结题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可适用本办法。《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科发〔2020〕159号)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