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备案与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培育优秀技术转移机构,依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技术转移服务规范》(GB/T34670-2017)、《西安市科技人才创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市科发〔2021〕83号)和《西安市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实施意见》(市科发〔2022〕1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中介、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备案、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向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认定、备案与管理

第六条 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自愿申报,驻市高校、科研院所、区县、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科技局择优评定的方式产生。

第七条 认定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二)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一年以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四)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2人以上,且至少有1人具有技术转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已取得技术经理人执业资格;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五)上年度直接或间接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5项或转化的项目总金额不低于500万元,机构年收入不低于30万元。

(六)与知名高校院所及企业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3-5人以上组成的稳定的专家咨询队伍,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和需求来源。

(七)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依据国家标准《技术转移服务规范》(GB/T34670-2017)制定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三年内未因失信原因被市场监管部门或税务部门处罚。

第八条 备案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至少有1人具有技术转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已取得技术经理人执业资格。

(三)上年度直接或间接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5项或转化的项目总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九条 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在西安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与驻市单位合建的技术转移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支持范围。

第十条 经认定或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市科技局公布,名称为“西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或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一)绩效考评。市科技局按照其年度工作绩效进行考评,按照考评结果核发工作补助。

(二)年度报告。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科技局报送当年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 奖励和补助

第十二条 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绩效考评纳入年度科技计划,以科技计划方式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首次获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已认定和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绩效考评,依考评结果按照《西安市科技人才创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奖补资金用于培育或引进技术转移人才,使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奖补资金的50%。

第十六条 鼓励高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积极参与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对于纳入试点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依据业绩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考评对象:经市科技局认定或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十八条 考评方式:绩效考评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按照发布通知、报送材料,专家评审、会议决定、公示的程序进行,其中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考评内容:对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上年度建设运行、能力提升、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实行量化打分制。

第二十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优秀和良好机构不超过参评机构总数的40%。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机构,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首次被评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核算。对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机构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如果参评机构首次获评国家级或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和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实践基地,推行实训导师帮带机制,根据产业单位实际需求,为其培养技术转移人才。

第二十三条 鼓励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制定市场化运行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鼓励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依规确定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收益,畅通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审通道。在开展技术转移实践中培育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能力的复合型技术转移人才。

第二十四条 鼓励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技术经理人(科技经纪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披露、评价和对接谈判。对成果转化链条中入股、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环节开展第三方评价工作,完善价值评价风险评估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从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的变更报告。不按时报送变更报告,或经市科技局审核变更后该机构已不满足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条件的,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必须严守科研诚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认定、备案、考评等环节如有违反科学道德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据《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予以通报批评,并撤销其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西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备案与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市科发〔202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