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成果产出,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外〔2011〕316号)及《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陕科办发〔2020〕41号)相关精神,依据《西安市科技人才创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市科发〔2021〕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管理,具有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实现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引入,完成国际知识产权转移,输出我国科学理念和技术标准,并起到引导示范作用的实体平台。

第二章 基地类别

第三条 国合基地按照运作方式分为两个类型:

I型(Independent Type):指依托自身强大的科研能力和综合实力,独立开展各类国际科技和人才合作,并产生相应科技成果和社会效益的国合基地。

S型(Service-Centered Type):指凭借广阔的国际资源和先进的运营方式,帮助我市各类有研发需求的市场主体对接国际科研资源,引进各类紧缺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我市各类科研主体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输出我国技术成果和理念;帮助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跨国(境)知识、技术、产品转移等国际业务,组织人才双向培训交流的国合基地。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为突出不同类型国合基地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原则,即对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进行认定,由市科技局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合基地的共性申请条件为: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西安市注册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且无违法失信记录的法人单位;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业务的人员、设备、资金及场地。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负责人,财务主管,业务主管)。

申请I型国合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在前沿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并具有开展高水平研发的条件、能力和经验,与世界一流科研院所、著名大学和高科技企业建立有长期合作关系,有条件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来西安开展合作研发;

(二)申请单位一般应承担过多项市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类或引智类项目;

(三)国合基地应具备至少一名博士学历以上或副高职称以上的技术顾问。

申请S型国合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总部应位于西安,并在至少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派驻机构,且每个国(境)外派驻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平方米;

(二)申请单位应在国(境)外具有稳定的科技合作渠道。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发现、引入、推荐、测评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西安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能够组织国(境)外科研人员来我市进行科技培训;能够帮助我市科技企业开展国际业务。

(三)国合基地每有一个国(境)外派驻机构应具备至少一名拥有所在国国籍或长期居住许可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国合基地每年申请一次,具体申请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申请书》,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国际科技合作业务主管处室(以下简称主管处室)负责国合基地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负责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三)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束后,由主管处室出具认定意见,并按程序提请会议研究审定。

(四)通过审定的认定名单,应在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国合基地,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统一命名并颁发标牌。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国合基地在开展国际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外事规定,维护国家尊严,严守国家秘密,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在与国合基地协商基础上,对其进行业务调整、资源调配和重组整合。

第十条 国合基地应探索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按照市科技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开展日常工作,自觉接受税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依法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 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要做好国合基地的项目、资金、人员、设备等保障工作,加大对国合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用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保证国合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国合基地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国合基地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指标为:

I型(Independent Type)国合基地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情况;

(二)通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产出或引进国外技术成果情况;

(三)在相应领域技术成果转化情况;

(四)相应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情况;

(五)开展跨国(境)人员培训、交流情况;

(六)组织国际性学术会议、活动情况;

(七)获得各类与国际科技合作有关的荣誉、表彰和奖项情况;

(八)其他未列明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开展情况。

S型(Service-Centered Type)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帮助我市高校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情况;

(二)为我市高校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开展跨国(境)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情况;

(三)为我市高校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情况;

(四)为我市引进国外科研机构或知名科技企业情况;

(五)帮助我市高校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搭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情况;

(六)帮助我市高校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拓展海外市场情况;

(七)组织国际性学术会议、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向国合基地发出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时间和考核流程。国合基地应在要求时间内填报《西安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报告》;

(二)具体考核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三)考核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市科技局根据国合基地年度考核情况给出考核结论。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保留其国合基地资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结束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国合基地,在考评结束后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我省和我市各类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通过拓展引智渠道、推荐出国(境)培训、组织国际人才交流、媒体宣传报道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支持国合基地建设。对承担重大项目或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国合基地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上调奖励金额。

第十七条 奖励为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人才培养及交流、组织及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活动、促进与国外科研机构或知名科技企业技术合作、搭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等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市科发〔2020〕5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