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加大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力度,支持我市“综合性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和《“西安英才计划”实施办法》(市人才办发〔202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主要通过建立“人才+项目”评审机制,贯彻“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柔性引才新理念,最大限度支持我市各类法人主体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借助他们的智慧解决自身发展过程中的特定难题,推动形成人才引领创新、创新驱动发展、发展集聚人才的良性循环。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外籍专家和中国籍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两类。外籍专家特指非中国国籍,在特定学科领域取得一定成就或在国外大型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的人才。中国籍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特指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研修人员;或在国(境)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引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

第五条 引智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监督由西安市财政局负责,具体使用方向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支持方向

第六条 引智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两个子项。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主要支持我市企业和科研院所引进和使用海外高层次人才,利用海外高层次人才掌握的核心技术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各类技术难题。

(二)社会科学类项目:主要支持我市从事教育、文化、旅游、农业等行业的机构聘请海外高层次人才,借助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管理经验和行业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和涉外服务能力。

第七条 引智项目每年的支持重点根据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并在项目申报指南中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引智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西安市注册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且无违法失信记录的法人单位;

(二)申报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并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因特殊原因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签订工作协议等约定工作报酬。

(三)申报单位应具备开展项目所必要的经费、场所、人员和其他配套条件;

(四)当年度申报指南中所列明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立项流程

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报引智项目时,应将下列材料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科技(外专)主管部门,由其作为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一)项目申报书原件及电子版;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规定条件证明材料;

(四)项目单位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其他证明引进海外人才开展工作的协议约定;

(五)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科研诚信承诺书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由市科技局国际交流与智力引进业务主管处室(以下简称主管处室)负责。申报材料形式审查未通过的,主管处室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通过后,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情况,按照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出具立项建议和资助方案,报局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审定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二条 除被认定的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之外,每个申报单位原则上每年只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章 支持方式及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引智项目实施分档资助,按支持力度分为领军类项目、重点类项目和优秀类项目三个层次:

(一)领军类项目。由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权威大师牵头实施,具有特别重大的科研、产业或社会价值,能够形成国际领先的知识产权体系。每项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重点类项目。由在行业内具有较高认可度的学术领头人牵头实施,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的科研、产业或社会价值,能够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每项最高资助50万元。

(三)优秀类项目。由学术功底扎实,经验丰富,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人才牵头实施,应具有较大的社会经济发展潜力。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

对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特殊高端人才和团队重大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金额。

第十四条 引智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诚信承诺书后由市科技局一次性划拨全部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引智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交通费:指海外人才本人因来华工作产生的在国(境)外出发地(返程地)和中国的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国际机票或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内城市之间或市内因工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工薪:指项目单位与海外人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工作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

(三)咨询费(讲课费):指未与项目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海外人才,因从事咨询、讲座、授课、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临时报酬。

(四)补贴:指在项目单位从事短期(连续在华工作90天以内)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的海外人才在华期间获取的生活补贴。补贴按人才在国内执行项目天数发放。

(五)生活费:指海外人才在华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租房(住宿)费。

(六)其他费用:指海外人才在华工作期间发生的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该项费用应根据实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人才工薪、咨询费(讲课费)、补贴只能选取其中一种方式给予资助。人才工薪如已包括交通费、生活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则不能重复支出。

第十七条 人才交通费和生活费应凭合规票据据实核销;工薪应有合同(协议)和支付凭证;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其他费用(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支出应有支付凭证。

第十八条 在引智项目单位海外设立的研发机构等工作,以及提供海外远程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海外人才,项目单位可按照相关科研、教学、技术指导等实际工作量进行核算,支付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或专家补贴。

第十九条 各引智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经费,未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项目经费可按规定的标准,在开支范围中调剂使用,科目间经费调剂应根据项目执行的实际需要进行。

第二十条 引智项目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项目经费。配合海外人才开展工作人员相关费用应由项目单位承担,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项目的执行、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引智项目一年一评,同一人才原则上最长滚动支持3年,对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人才可延长至5年。项目经费资助周期为一年,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单位可按规定标准,在开支范围中调剂使用。科目间经费调剂应根据项目执行的实际需要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引智项目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正式人员,对项目的组织申报、推动实施、经费使用和成果绩效负直接责任;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应对项目科研技术攻关起到核心推动作用。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推动项目执行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引智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执行预判。如项目中部分专家因故不能继续执行项目,经市科技局核准后,可调整或增加其他同等水平的专家,或按照第十八条规定调整为远程合作。

第二十四条 引智项目执行结束、因故撤销或任务终止,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核销经费,清理账目,向项目主管处室编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核查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市科技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核销资金总额超过资助金额的,超出部分由项目单位承担;核销总额未超过资助金额的,结余部分应予以退回。项目检查情况将作为新申报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引智项目单位在项目申请、预算编报、项目执行、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市科技局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单位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参照《“西安英才计划”实施办法》(市人才办发〔2021〕2号)执行,原《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管理办法》(市科发〔2020〕50号)同时废止。

附件:引智项目经费资助上限标准(币种:人民币)

序号开支范围资助上限标准备注
1交通费据实核销根据海外人才层次、健康状况、工作需要在可靠、便利、节俭的原则下选择交通工具及座位等级,包括乘坐国际/国内航班;火车、高铁/动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市内出租车费。
2工薪以海外人才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约定为基础核准支持海外人才工薪、咨询费(讲课费)、补贴只能选取其中一种方式给予资助。
3咨询费(讲课费)3000元/次
4补贴1000元/天
5生活费据实核销海外人才生活费指专家租房或住宿费,参照外宾接待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住宿安排应在注重安全舒适,方便工作,不求奢华。凭住宿发票按专家实际居住天数据实核销。专家在华工作期间长期租房居住的,凭租房合同及有效发票据实核销。
6其他费用(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据实核销按照项目指南规定提出经费申请,在批复额度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