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修订背景

2021年出台的《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21〕49号)、《“西安英才计划”实施办法》(市人才办发〔2021〕2号),对引智项目管理、经费开支使用等方面带来了新要求、新变化,结合近两年引智工作的实践总结,我们对原《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管理办法》(市科发〔2020〕50号)进行了修订,2023年1月28日发布修订后的《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管理办法》(市科发〔2023〕7号)。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21〕49号)、《“西安英才计划”实施办法》(市人才办发〔2021〕2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原《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管理办法》(市科发〔2020〕50号)(后称“原管理办法”)为7章22条,修订后的《办法》共7章28条,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修订: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将原管理办法中:“中国籍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指在国(境)外被我国认可的机构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知名机构工作并取得较高成就的人才”。修订为:“中国籍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特指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研修人员;或在国(境)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第五章为支持方式及资金开支范围共8条。一是将原管理办法中:“领军类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0万元,重点类项目每项最高资助50万元,优秀类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修订为:“领军类项目每项资助100万元,重点类项目每项资助50万元,优秀类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二是将原管理办法中:“工薪、差旅费、住宿费、示范推广费和其他费用共5项”。修订为:“交通费、工薪、咨询费、补贴、生活费和其他6项”,具体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也做了调整。三是新增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六条 人才工薪、咨询费(讲课费)、补贴只能选取其中一种方式给予资助。人才工薪如已包括交通费、生活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则不能重复支出。第十七条 人才交通费和生活费应凭合规票据据实核销;工薪应有合同(协议)和支付凭证;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其他费用(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支出应有支付凭证。第十八条 在引智项目单位海外设立的研发机构等工作,以及提供海外远程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海外人才,项目单位可按照相关科研、教学、技术指导等实际工作量进行核算,支付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或专家补贴。第十九条 各引智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经费,未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项目经费可按规定的标准,在开支范围中调剂使用,科目间经费调剂应根据项目执行的实际需要进行。第二十条 引智项目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项目经费。配合海外人才开展工作人员相关费用应由项目单位承担,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为项目的执行、管理与检查共6条。一是将原管理办法中:“申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为海外高层次人才”。修订为:“项目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正式人员,并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聘专工作的能力。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组织申报、推动实施、经费使用和成果绩效负直接责任。”二是新增第二十三条 引智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执行预判。如项目中部分专家因故不能继续执行项目,经市科技局核准后,可调整或增加其他同等水平的专家,或按照第十八条规定调整为远程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