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补充细则

为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50号)文件要求,更加有效对接企业技术创新融资需求,提升多元化融资渠道效能,对《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市科发〔2021〕91号)进行完善,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投贷联动贷款支持

(一)支持条件

1.合作金融机构需符合《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要求,并与创投机构签订投贷联动战略合作协议;

2.创投机构需为已在市科技局备案的主要从事科创类项目投资的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合作子基金(含直投基金)或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国家级、央企及国内行业领军基金;

3.创投机构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需符合《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要求并出具推荐函,获得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

(二)支持方式

贷款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条 科创企业集合贷款支持

(一)支持条件

1.金融机构符合西安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信基金(简称“增信基金”)相关文件要求,且与科创企业孵化平台、科创企业培育平台和创投机构及增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科创企业集合贷款综合授信合作协议;

2.科创企业孵化平台、科创企业培育平台是经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科创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及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服务的服务载体。创投机构需为已在市科技局备案的主要从事科创类项目投资的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投资机构;

3.科创企业孵化平台、科创企业培育平台和创投机构推荐企业,需经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确认符合《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要求,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生坏账损失时,由增信基金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风险补偿总额每年不超过2000万,申请流程、追偿流程和核销流程按照增信基金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技术交易信用贷款支持

(一)支持条件

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符合《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要求。贷款企业需在技术交易登记系统填报相关资料开展技术交易信用评价,并出具推荐函。

(二)支持方式

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按照《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条 科技保险融资贷款支持

(一)支持条件

1.合作保险公司、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需符合《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

2.贷款企业可采用信用保险方式,通过合作保险公司承保,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二)支持方式

贷款企业、合作保险公司和合作银行按照《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五条 技术研发信用贷款支持

(一)支持条件

1.合作金融机构符合《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要求;

2.贷款企业符合《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要求,且属于“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或具有三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贷款时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企业以技术研发项目形式申报,并提交科技金融贷款申请资料及技术研发项目未来3-5年(含5年)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研发成果,通过专家审核,并出具推荐函;

3.贷款企业获得合作银行3-5年(含5年)技术研发信用贷款或者纯无形资产质押担保贷款。

(二)支持方式

每年按照年均贷款余额的2%最高20万元给予贷款企业贴息(需按照《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提供相关贴息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关研发成果的佐证资料,包括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申报资料、取得的技术阶段性测评报告或鉴定资料、技术研发加计扣除凭证等)。每年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补助。

发生坏账损失时,由西安市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科技金融服务示范支行培育

(一)支持条件

1.属于科技专营支行或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大力推动科技金融工作,具有熟悉科技金融政策和科技企业贷款业务的专业服务团队;

2.针对科技企业具有特色科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对科技企业制定单独的授信审批和业务管理制度,制订科技企业贷款风险差异化容忍政策及尽职免责要求;

3.建立并实施相对独立的绩效考核办法及统计核算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权重,增加科技金融业务考核权重,重点评价服务科技型企业户数、业务规模、创新服务产品、专业团队建设等。

(二)支持方式

授予“西安市科技金融服务示范支行”称号并统一制作牌匾,对特别优秀的科技金融服务示范支行授予“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称号。

第七条 科技金融贷款支持额度

按照《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及本细则规定,科技企业可获得科技金融贷款支持额度:

(一)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和科技保险贷款累计可获得1000万元贷款支持额度;

(二)技术交易信用贷款和技术研发信用贷款累计可获得1000万元贷款支持额度。

第八条 本细则与《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有效期与《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保持一致,具体由市科技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