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补充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科创企业融资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补充细则)》(以下简称《补充细则》)。

《补充细则》根据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和科技金融工作实践,对《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市科发〔2021〕91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通过创新合作机构服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体系,强化科技金融服务保障,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有效缓解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二)制定依据

《补充细则》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50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指引》及我市科技金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三)制定过程

《补充细则》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得到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投贷联动贷款支持

为了发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招引带动作用,吸引创投机构投资我市早期科技企业,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信贷+外部直投”的新模式。《补充细则》新增加了投贷联动贷款融资产品,主要支持符合要求的创投机构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通过合作金融机构获得流动资金贷款融资。

创投机构要求是已在市科技局备案的主要从事科创类项目投资的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合作子基金(含直投基金)或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国家级、央企及国内行业领军基金,并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投贷联动战略合作协议。创投机构备案可上西安科学技术局网站查询《关于开展2022年西安市创业投资机构及投资事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具体网址如下http://xakj.xa.gov.cn/kjdt/tzgg/6205f41df8fd1c0bdc7f6dae.html。

贷款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工作指引》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二)关于科创企业集合贷款支持

为了创新合作机构服务模式,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专业科创企业孵化平台、培育平台、创投机构等合作发放科创类贷款综合授信。《补充细则》新增加了科创企业集合贷款融资产品,主要支持符合要求的科创企业孵化平台、科创企业培育平台和创投机构推荐的科创企业,通过合作金融机构获得流动资金贷款融资。

科创企业孵化平台、培育平台要求是经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专业孵化平台、培育平台。创投机构要求是已在市科技局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科创企业孵化平台、培育平台、创投机构还需与合作金融机构、西安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信基金(以下简称“增信基金”)签订科创企业集合贷款综合授信合作协议。

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发生坏账损失时,由增信基金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三)关于技术交易信用贷款支持

技术交易信用贷款支持条件和支持方式均按照《工作指引》执行。为了提高贷款效率和优化数据统计,《补充细则》规定,贷款企业需在技术交易登记系统填报相关资料开展技术交易信用评价。

(四)关于科技保险融资贷款支持

科技保险融资贷款支持条件和支持方式均按照《工作指引》执行。根据科技保险融资贷款试点工作中合作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反馈意见,为了简化办理程序、提高贷款效率,《补充细则》规定,贷款企业可采用信用保险方式,通过合作保险公司承保,获得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五)关于技术研发信用贷款支持

为了鼓励合作银行探索推出3—5年(含5年)的科研类信贷产品,增强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补充细则》新增加了技术研发信用贷款融资产品。主要支持符合《工作指引》要求,属于“专精特新企业”或“瞪羚企业”或具有三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且申请贷款时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科技企业。

审核通过的贷款企业可获得合作银行最高1000万元的3-5年(含5年)技术研发信用贷款,每年按照年均贷款余额的2%最高20万元给予贷款企业贴息。发生坏账损失时,由西安市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企业在申请技术研发信用贷款时,提交科技金融贷款申请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交技术研发项目未来3-5年(含5年)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研发成果。贷款企业在申请技术研发信用贷款贴息时,需提供相关研发成果的佐证资料,包括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申报资料、取得的技术阶段性测评报告或鉴定资料、技术研发加计扣除凭证等。

(六)关于科技金融服务示范支行培育

为了推广硬科技支行建设理念和模式,优化科技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补充细则》规定,对于科技金融工作突出的科技金融服务示范支行授予“西安市科技金融服务示范支行”称号,特别优秀的授予“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称号。

具体条件为:(1)属于科技专营支行或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大力推动科技金融工作,具有熟悉科技金融政策和科技企业贷款业务的专业服务团队;(2)针对科技企业具有特色科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对科技企业制定单独的授信审批和业务管理制度,制订科技企业贷款风险差异化容忍政策及尽职免责要求;(3)建立并实施相对独立的绩效考核办法及统计核算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权重,增加科技金融业务考核权重,重点评价服务科技型企业户数、业务规模、创新服务产品、专业团队建设等。

(七)关于科技金融贷款支持额度的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科技企业支持力度,扩大科技金融政策对中小微科技企业的覆盖面,实现有限的财政资金惠及更多中小微科技企业。《补充细则》对单户企业能够获得的贷款额度实施上限规定:(1)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和科技保险贷款累计可获得1000万元贷款支持额度;(2)技术交易信用贷款和技术研发信用贷款累计可获得1000万元贷款支持额度。

具体计算方式为,科技企业申请科技金融贷款时,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和科技保险贷款两项产品可叠加获得1000万元贷款支持,贴息补助金额及次数按照《工作指引》执行;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还可申请技术交易信用贷款和技术研发信用贷款,两项产品叠加可获得1000万元贷款支持,贴息补助金额及次数按照《工作指引》及《补充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