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技术市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补办法

一、总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以我市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为引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持续提升技术市场交易规模和质量,有力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补对象

本办法奖补对象为技术输出方(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和市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

(一)技术输出方

工商注册在我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和服务能力,发生技术交易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且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真实、准确、完整填报认定登记信息,对提交的书面合同书及附件、电子合同文本、技术交易额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登记机构

由市科学技术局推荐、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设立的,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并由市科学技术局进行管理的单位。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59号),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核与登记。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

(一)技术输出方奖励

依据上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技术输出方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按照万分之一(0.1‰)的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于上年度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50亿元的技术输出方,在奖励50万元基础上,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情况,按照超过部分万分之零点五(0.05‰)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奖励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

对具有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重点给予技术交易信用贷、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等科技金融政策支持,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和风险分担。

(二)登记机构补助

对登记机构,根据上年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总量,按照0.3万元/每亿元的比例给予工作补助。

其中,补助资金的80%是对登记机构的工作补助,根据各登记机构上年度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技术输出方数量(包含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和合同项数作为核算依据,按照6:3:1权重进行核算。补助资金的20%是对完成考核任务目标且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有增量的进行奖励。在全市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考核任务目标总体完成情况下,其中自身考核任务目标完成且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较上年度增长的登记机构给予增量奖励,按照该登记机构当年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度增长率占所有正增长登记机构年度增长率总和的比重进行核算,每家登记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补助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

四、奖补资金申请及审批程序

技术市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补实行定期申报、集中审核、集中下达。

(一)市科学技术局每年上半年发布技术市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补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查询情况,计算技术输出方和登记机构拟奖补资金并进行公示。

(三)拟奖补的单位将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科学技术局审定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奖补资金。

五、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科学技术局及时公开奖补名单、奖补金额,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技术输出方和登记机构要严格遵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奖补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之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