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科技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国家、陕西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政策,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或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局组织,依托承担单位实施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其他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创新生态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坚持科技发展规律与西安市科技创新实际相结合,坚持任务牵引、需求导向、绩效调控,实行分类管理,遵循规范管理、科学高效、多级联动的原则,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计划体系编制、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立项下达、任务书签订、资金拨付、组织实施、验收评价、监督保障等环节。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按资金支持方式,分为前资助、后补助、“拨改投”和其他方式等四类:

前资助方式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要求使用资金,在开展研发及相关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前给予资助。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后补助方式是指申报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对其支出费用、取得绩效等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相应奖励或补助。

“拨改投”方式是指通过将财政资金委托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由其对企业以投资入股、阶段性持股的方式,支持相关领域产业发展。

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科技计划管理涉及的单位包括管理单位、承担单位(含参与和协作单位)、推荐单位和专业机构四类,按分工和责任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一)管理单位:西安市科技局。其职责是:

1. 负责统筹制定科技计划体系,设定若干工程和项目类别。

2. 负责项目组织,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

3. 加强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行项目申报信息清单化管理(人才清单、产学研合作清单、核心技术清单等)。

4. 负责项目的基本信息和经费预算等申报内容的形式审查。

5. 提出项目评审标准,审定项目评审方案。确定参与项目管理的推荐单位和专业机构。

6. 研究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调整和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7. 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8. 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评估、监督检查、调整和终止撤销等工作。

9. 开展项目诚信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管理。

(二)承担单位:承担计划项目的单位。其职责是:

1. 按照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 签订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绩效目标任务,及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

3. 建立健全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4. 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

5. 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6. 接受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以及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

7. 项目下设子课题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子课题的组织实施,子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同时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8. 配合市科技局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推荐单位:各区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和驻市高校院所(含驻市国家、省属和军队科研单位)。其职责是:

1. 各区县、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高校院所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

2. 对申报单位及人员的资格、推荐项目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

3. 项目立项后,审核、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归口管理。

4.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5. 参与项目的验收、评估及监督检查。

(四)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指导和委托,承担项目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监督检查等部分管理职责的单位。其职责是:

1. 承担项目评审工作,并提交评审报告。

2. 对参与评审的专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3. 在重大、重点项目立项考察过程中,为市科技局提供保障服务。

4. 负责项目申报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后台技术支撑,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申报系统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5. 承担项目验收、评估及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对承担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审查,并提交验收及评估评价报告。

第七条 专项工作涉及的有关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管理;“拨改投”项目按照“拨改投”管理要求实施;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全过程利害回避原则,确保公平公正。科技计划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依规不予公开。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西安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党政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2.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制度。

3. 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单位正式在职人员,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4.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符合西安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要求,自主申报。

5. 对申报条件有其他具体规定的项目,或市政府有特别规定和“一事一议”的项目,从其规定和安排。

第十条 强化项目查重机制:

1.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2. 除部分承担特殊研发任务的企业法人单位(含大型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单位、机关法人单位外,各单位只能申报一项前资助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承担在研未验收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3. 项目负责人只能同时牵头承担一项前资助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4. 所承担项目验收未通过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均不得申报。

5. 项目设子课题的,子课题和子课题负责人不受上述查重条件限制。“揭榜挂帅制”“赛马制”项目从其管理规定,不受上述查重条件限制。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

由区县(开发区)推荐的科技计划项目,须由区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提交市科技局主管处室审核。其他项目经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局主管处室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严格按照《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执行。项目评审一般采取会议答辩或材料评审形式。评审工作由各主管处室申请,计划财务处汇总初审并按程序报批后,交由评审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包括制定评审方案、向专家库管理处室申请专家、通知评审专家和项目申报单位参加评审、评审现场组织等)。

第十三条 专家遴选

评审专家严格按照《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选用规则》从市科技局建立的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

项目评审结束后,由专业机构汇总并报告评审结论。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含)的前资助项目由主管处室会同专业机构组织现场考察。考察结束并经计划财务处查重后,由主管处室结合年度预算和绩效要求,综合考虑评审结论和现场考察情况,按不超过立项数量的120%的比例提出拟立项建议,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的拟立项结果,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安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主管处室会同局机关纪委进行核实,经调查属实确需调整的,由主管处室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提请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项目立项资金。局党组会审定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签订任务书

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要严格按照《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起算时间以立项公示结束时间为准;后补助类科技计划项目,要签订资金使用承诺函,明确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其他方式支持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任务书。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拨付实施节点制管理;后补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结合财政资金预算情况,一次性或分期下达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方式支持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约定拨付资金;对试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可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自主编制和调整经费预算。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中期抽查制度。

30万元以上(含)前资助项目,由主管处室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中期监督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年度报告项目执行进度。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对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重要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须严格按照《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在研究目标不变、绩效指标不降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经充分论证后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终止撤销制度。

项目终止是指市科技局通过检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主动终止项目承担单位研发活动,停止后续拨款,收回剩余资金。项目撤销是指在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主动申请停止研发活动,退回剩余财政资助资金。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终止或撤销:

1. 国家、陕西省或我市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2. 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3. 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改变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难以完成合同书绩效指标的;

4. 实践证明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致使项目实施不再必要的;

5.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有悖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情形的;

6. 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

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

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采取政府采购或直接委托方式,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实施项目验收。科技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确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主管处室审查后,报市科技局项目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期项目不再拨付项目尾款。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

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后补助类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执行完成后,由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科研诚信管理,依据国家和我省、我市有关政策及《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参加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的专家和专业机构依据《西安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和纪律。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评审资料、会议纪要、任务书、资金拨付文件、验收评价证书等资料管理。具体归档保存工作由主管处室负责,其中项目合同书、验收证书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其他规定之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原《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市科发〔202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