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生态环境,充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的

坚持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目标,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探索建立更加符合科研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机制,赋予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自主支配权,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增强科研创新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实施原则

(一)充分放权。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目标,本着“能放则放、该简则简”的原则,可做可不做的审批一律不做,可有可无的环节一律取消,充分信任科研人员,增强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二)放管结合。在充分放权的基础上,明确权责边界,加强监督管理,构建“规矩在先、责任自负、科学抽查、违规必究”的管理模式,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负面清单,防止科研经费被套取、挪用、浪费等行为出现,确保改革红利真正用于优化科研环境中。

(三)协同推进。项目承担单位要把改革精神理解透彻、执行到位,强化工作职责,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健全规章制度,确保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真正放下去、放到位。

三、试点项目

(一)2021年立项的人工智能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选取部分市财政资金3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进行试点。

(二)2021年立项的医学研究项目。

(三)2021年立项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四)2021年立项的其他需试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审议后列入。

四、经费“包干制”管理要求

(一)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按照科研项目合同书约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二)赋予项目负责人经费支配权。按照项目单位财务制度,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三)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管理。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依托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等。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项目执行完成后,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科研活动。

(四)明确项目经费开支“负面清单”。项目经费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列支基建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五)简化项目经费预决算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立项时,项目申请人在提交项目申请书和获批后签署项目合同时,均只需编制项目总预算,无需编制项目经费明细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编制和调整经费预算,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履行法人管理职责;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验收机构实施验收,其中市级财政经费20万元(含)以上的需提供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项目财务和技术合并验收,在项目验收的同时进行绩效评价,减轻项目承担单位负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项目技术路线、实施方案、项目组成员,所有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支出需采购的,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项目采购相关办法,简化采购流程,加快采购进度,确保项目采购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

(六)建立结果导向评价机制。强化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科研项目立项时要有明确的、可验证的绩效目标,并纳入项目合同(任务书),把项目合同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期满后,在承担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市科技局验收机构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验收结论为“未通过”的项目,结余的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收缴财政,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依据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纳入诚信管理;如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进度安排

项目立项前,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启动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

项目执行期,结合试点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期项目日常管理,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项目完成后,试点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总结试点成效。

六、试点要求

(一)认真开展试点。项目承担单位要深入学习理解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包干制”实施细则,主动开展试点。既要认真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更要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审批、优化流程、充分放权,切实把项目经费“包干制”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指导。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日常指导,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抽查;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科研诚信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及时反馈总结。在项目经费“包干制”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时反馈;项目执行结束后,将总结试点成效,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并适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