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支持驻市高校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好西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各大学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支持高校重大创新平台类项目申报与管理,根据《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类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主要包括科学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条件和能力建设、产学研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等内容。申报的科研项目须符合意见支持范围,各高校须按意见明确的支持内容、额度、要求组织申报。

第三条 申报的科研项目须具备一定的实施基础,其中:

1.申报的项目对各高校科研基础、条件、能力建设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2.项目团队已配备到位,相应的组织机构已设立运行;

3.项目研究和建设已具备一定基础,已有一定的阶段性成果。

第四条 申报的科研项目须有详细、明确、合理、合规的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整体预算和市财政支持经费预算,原则上各项目应有配套经费,申请市财政经费与配套经费的比例在1:1(含)以上。配套经费包括项目申请到的中省专项经费、企业支持经费、高校支持经费以及其他经费。

第五条 申报的科研项目须有明确的、便于考核的绩效目标,包括经济效益目标、社会效益目标、生态效益目标以及其他目标;项目应有预期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同时要有相应的年度阶段目标。

第六条 各高校科研院(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项目的征集与评审,以推荐函的方式申报;市科技局对申报的项目研究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科技计划,与各高校签定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过程由各高校科研院(处)归口管理,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重大变更随时报告,市科技局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确定下年度经费安排额度。

第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须符合《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市财政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直接费用支出,项目间接费用须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项目间接费用和人员绩效支出须符合各高校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根据《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管理的通知》,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评价;项目由多个子课题组成的,子课题的验收评价由各高校科研院(处)组织实施。项目的档案管理由各高校科研部门负责。

第九条 市科技局等部门组织项目评估、检查、验收评价时,各高校科研院(处)和项目承担团队应积极配合。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检查等过程中,发现有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市科技研发经费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条 市政府支持驻市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类项目,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8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