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资助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企业和团队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西安市支持创业的十条措施》(市办字〔2017〕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自主创新,培育优秀创业企业和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区域内注册的创业企业、拟注册的创业团队。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创业企业和团队满足下列条件中即可申报资助。

1. 入驻已认定的西安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时间不少于12个月;

2. 创业企业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中小微企业;

3. 创业团队申请补助时为已经注册成立企业。

第四条 对于满足申报条件的创业企业和团队,按入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时间,审核通过后予以补助:

1. 第一年给予空间实际使用费全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补助;

2. 第二年全额返还其前两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

3. 第三年对前三年企业开展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委托研发、技术检测、专利购买等费用,提供10%—20%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的补助;

4. 对创办三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申报与受理。申请企业和团队根据要求提出申请,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所属区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由各区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报送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并出具推荐文件,不受理企业和个人报送。每季度申报一次。

第七条 审批和资金拨付。申报的材料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抽取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并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下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经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兑付至初创企业和团队。

对申报材料复核不合格比例超过10%的区县、开发区,进行全部材料复核。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 补助申报表;

2. 创业企业与入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签订的合同、银行对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3. 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4. 创业企业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的设备使用、委托研发、技术检测、专利购买等合同、银行对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5. 区县、开发区推荐文件;

6.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申报企业和团队要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所属区县、开发区科技和财政部门应对其材料真实性予以核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补助的,由区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追缴补助资金,市科学技术局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予以摘牌。情节恶劣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履行本办法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补贴时限从2017年1月1日起算。

解释说明:

1、对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满一年、成立不满三年的创业企业,可申请房租补贴;

2、对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满两年、成立不满三年的创业企业,可申请返还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

3、对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满三年的,且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和团队,可申请前三年企业(团队)开展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委托研发、技术检测、专利购买等费用的补助;

4、对创办三年内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即可申请奖励。

5、满一年为12个月,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