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十佳科技企业家、西安市十大创业杰出人物、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评选办法

西安市十佳科技企业家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家队伍建设,增强我市企业家自主创新意识,充分发挥企业家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加快造就壮大科技企业家队伍,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西安市十佳科技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次,对在我市注册登记企业,为西安科技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各领域优秀企业高层经营管理者,均可报名参加评选。

第三条“西安市十佳科技企业家”是指在高新技术应用和产品自主创新,且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显著,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效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和优化升级,并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企业代表人物。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选的企业家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事业,公众形象良好。

第五条 参选的企业家申请人应具有扎实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科技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懂经营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重视并确保安全生产,注重企业员工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建立了吸引人才的措施和人才激励机制,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优化配置。

第六条 参选的企业家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改革和创新意识,团结和带领企业员工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所带领的企业经营规范,管理科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经过三年以上实践,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比例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引领同行业企业技术创新并作出示范。

第七条 参选的企业家申请人领导的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生产经营业绩突出,其销售收入、利税及出口创汇总额在同行业中应处于领先地位,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信誉和商业信誉,在全市科技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四章 申评程序

第八条“西安市十佳科技企业家”的评选采取单位推荐制。推荐单位应提供完整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需原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各区县、开发区负责本辖区、本单位“西安市十佳科技企业家”推荐工作,每个推荐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2名;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西安市十佳科技企业家”推荐工作,每个推荐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1名。

第十条“西安市十佳科技企业家”的申报、评选活动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西安市十佳科技企业家”评选结束后,拟表彰名单由市科学技术局在西安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请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取消表彰资格,并按照评审情况依序递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已获表彰的“西安市十佳科技企业家”,使用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资格、荣誉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请市委、市政府撤销其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十大创业杰出人物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西安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充分发挥具有时代特征的优秀创业代表人物的示范、带动和激励作用。推进、表彰和宣传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优秀创业者典型,激励广大创业者坚定理想信念,投身创新创业,进一步凝聚新生的智慧和力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西安科技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西安市十大创业杰出人物”每年评选一次。对于踊跃投身科技产业发展,并在生产经营、品牌塑造或者市场开拓、商业模式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和跨越的创业者,均可报名参加评选。“西安市十大创业杰出人物”候选人所创办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

第三条“西安市十大创业杰出人物”是指积极投身自主创业,并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光电芯片、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中取得良好经营效益的优秀人物。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选的杰出人物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事业,公众形象良好。

第五条 参选的杰出人物申请人创办的企业或者机构需注册1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第六条 参选的杰出人物申请人创办的企业或者机构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较高的成长性,主营业务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强。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参选的杰出人物申请人创办的企业或者机构,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开展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申评程序

第八条“西安市十大创业杰出人物”的评选采取单位推荐制。推荐单位应提供完整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需原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各区县、开发区负责本辖区、本单位“西安市十大创业杰出人物”推荐工作,每个推荐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2名;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西安市十大创业杰出人物”推荐工作,每个推荐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1名。

第十条“西安市十大创业杰出人物”申报评选活动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西安市十大创业杰出人物” 评选结束后,拟表彰名单由市科学技术局在西安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请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取消表彰资格,并按照评审情况依序递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已获表彰的“西安市十大创业杰出人物”,使用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资格、荣誉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请市委、市政府撤销其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构建具有西安特色的创新驱动发展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褒扬在追赶超越中锐意进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突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创新人物,充分运用榜样力量带动形成尊重创新、尊重创造的正确导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每年评选一次,我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技工作,有标志性创新成果且对西安科技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参评。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参选的创新人物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事业,公众形象良好。

第四条 参选的创新人物申请人应当近3年在西安市有标志性的创新成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或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且排名前三;获奖成果在西安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我市企业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技术总监或相应职务。所在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行业或产业链有示范引领作用。对企业战略、产品结构、组织架构、营销模式等方面带来创造性改变,并已经取得了市场回报。企业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

第四章 申评程序

第五条“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的评选采取单位推荐制。推荐单位应提供完整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需原件加盖公章。

第六条各区县、开发区,驻市高校院所负责本辖区、本单位“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推荐工作,每个推荐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2名;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推荐工作,每个推荐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1名。

第七条“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的申报评选活动由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评选结束后,拟表彰名单由市科学技术局在西安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请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取消表彰资格,并按照评审情况依序递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已获表彰的“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使用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资格、荣誉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请市委、市政府撤销其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