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西安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作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外国人及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我市引智引才环境,大力引进各类急需的外籍人才,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进外国人才体制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外籍人才在我市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在我市从事生产、教学、科研、管理等社会劳动的自然人。本办法不适用于在我国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以及在我市工作的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

第三条 外国人聘用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备案登记,依法聘用外国人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四条 对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人和聘用单位的服务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平等公开、分类管理、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外事和侨务办公室等部门是外国人工作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并共享相关信息。我市教育、科技、文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对于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具备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相应工作经历的外国人,经规范的聘用程序,可在我市合法工作和居留。外国人的年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于我市急需引进的外籍人才,经市外国专家局认定为A类高端人才的,放宽其年龄限制。

第七条 外国人进行分类管理,由市外国专家局根据每年我市外国人才总量实施动态管理。在各级外国人工作证件办理窗口推行外国人证件办理“一个窗口、一次告知、一本证件、一套数据”的服务模式。对我市高层次外国人才实现精准服务,设立专家建言制度,充分激发外国优秀人才的创新创造热情,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八条 以建立科学评估体系为目标,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突出市场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市场需求导向,将我市工作的外国人分为A、B、C三类,按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对外国高端人才采用承诺制,申请材料实行“容缺办理”并设立绿色通道。

第十条 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工作确实需要,且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参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外国人员(C类):

满足我市劳动力市场急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确定为C类。

第十二条 按照“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的指导思想,我市对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为其聘用的外国人办理来华工作的相关手续,主要包括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工作签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工作证和居留证件。其中,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工作证在市外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人工作签证和居留证件在市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市外国专家局按照科学统筹、着眼需求、合理布局、便捷高效的原则,通过服务窗口前移,设立“市本级+各开发区”的分级窗口办理格局,实现“一窗受理、网上审批、高效办结”的管理服务模式。各级窗口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市外国专家局进行工作指导和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来我市工作的,聘用单位在网上提交申请并获认可后,按要求持相关材料到各级人才服务窗口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能作为签证或代替签证,外国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等材料,到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工作签证。外国人入境后,聘用单位为其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并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市外国专家局对来华工作外国人、用人单位及委托专门办事机构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异常管理名录。

第十七条 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市外国专家局有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一)外国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报规定,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完善的。

(三)伪造申请材料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保密规定的。

(五)市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办理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为建设统一管理、互联共享、协同监管、公众参与、便捷高效的外国人工作管理体系,我市建立外国人在西安工作信息数据库,由市外国专家局进行管理,与公安和外事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同时由市外国专家局制定《西安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数字化档案管理办法》,以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档案,减少行政成本、方便外国人信息管理。

第四章 外国人的管理

第十九 条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从事任何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活动。

第二十条 市外专、公安、外事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探索并实施外国人岗前培训、联合检查、失信联合惩戒、聘用单位法人约谈等制度措施,切实加强对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的依法依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外国专家局构建外国人诉求表达通道,建立外国人联系制度、难点会商制度,切实了解外国人的诉求和实际需求,不断改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在我市工作和生活期间如出现意外情况,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工作证件到期且同意继续聘用的,聘用单位应于其工作证件到期日前45日内,到各级相关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工作延期,并持延期后的工作证件和相关材料,于居留证件到期日的30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协议)到期,且双方无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的,聘用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协议)到期前15日内,到各级人才服务窗口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外国人工作证件和居留证件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需办理工作证件和居留证件变更、补办,以及转聘、借聘等手续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外国人的权益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受我国及省、市各级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十七条 根据《西安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我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外国专业人才可申请办理1至2年期限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件,其本人及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在居留期限内,申请并获得多次往返签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外国高层次专家可申请办理3至5年期限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件。

第二十八条 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推荐工作。根据省公安厅《关于明确陕西自贸区人才推荐单位的函》(陕公函〔2017〕13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外国专家局负责我市自贸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对象的推荐工作。申请永久居留认定标准如下:

(一)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知名专家、学者、杰出人才、专业人才。

(三)企业杰出人才、专业人才。

(四)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二十九条 根据我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暂行办法》,外籍人才可申报中省市引进人才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报"1000人计划"外专项目、首席外国科学家项、高端外国专家项、国家及市级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等人才计划项目。其中国家级项目以战略产业、企业创新、现代农业及社会发展四大类人才为主引进项目;市级项目重点围绕掌握国际尖端技术、引领新兴科学突破、带动产业集群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引进。

各聘请单位在为外籍人才申报项目时应按照“聚焦重大战略,紧盯国际前沿,突出高精尖缺,加快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和要求,重点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发展专项,积极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一带一路”、两型社会等国家战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外籍人才层次和项目情况对聘请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遴选、评审和支持。

第三十条 外籍人才奖励。对长期在我市工作的外国高层次人才,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外国专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2〕号),设立“西安友谊奖”、“西安市优秀外国专家奖”。“西安友谊奖”称号授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西安市优秀外国专家”称号授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外国专家,表彰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一条 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外国人,不受年龄限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国家及我市支持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协议)纠纷时,可向所在行政区域的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无效或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工作期间,因本人条件变化,有意变更工作证件类型的,可提出申请,由聘用单位按相关程序申办证件变更手续,证件变更后,可享受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六章 违规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未履行劳动合同(协议),情节严重且对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聘用单位申请,由市外国专家局注销其工作证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超过签证、居留证件规定期限停(居)留,或超出限定的停(居)留区域活动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未按相关规定取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或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工作的,由市公安、外专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工作签证及停(居)留证件的,由市外国专家局注销其工作证件,撤销所授予的荣誉,追回所给予的资助,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未按规定依法纳税,或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公共秩序等行为的,由市公安、外专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外国专家局建立在西安工作外国人诚信档案,有违规行为并受到处理的外国人,列入外国人黑名单,并不再受理其在我市工作的各项申请,同时定期向国家主管部门及其他省市相关部门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我市外国人的工作权利,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