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关于项目验收评价管理的要求,细化评价标准,规范验收管理,根据《市级科技计划管理流程(暂行)》(市科发〔2013〕17号)与《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市财发〔2007〕295号),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市科学技术局批准立项、并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市级各类科技项目,在项目到期后规定时限内,均应按本规定申请验收评价。项目绩效自评价结合验收工作进行。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以《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按照市财政关于绩效评价的要求,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项目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评价,总分最高为100分,其中技术类指标完成情况40分,经济类指标完成情况40分,项目管理10分,社会环境效益10分; 其他奖励加分最高为10分。技术专家重点负责技术类指标完成情况评价,经济财务专家重点负责经济类指标完成情况评价,科技管理专家重点负责项目管理和社会环境效益情况评价,奖励加分由专家共同评价,专家组组长负责汇总情况并组织讨论验收结论。对于项目不涉及经济效益指标的,按照总分与参与打分项目标准值的比例换算成标准分(实际打分值乘以1.43计算),奖励加分按实际打分数计算。

第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后续年度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全面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可通过验收,否则不得通过验收。

高新技术专项通过验收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基本合格。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完成较好、经费使用合理、项目管理规范(评价分值在8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基本完成,经费使用较合理、项目管理较规范(评价分值在60分(含)以上的)为基本合格。

其他科技项目通过验收项目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完成较好、经费使用合理、项目管理规范(评价分值在8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基本完成,经费使用较合理、项目管理较规范(评价分值在7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指标任务基本完成,经费使用较合理、项目管理较规范(评价分值在60分(含)以上的)为基本合格。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规定拨付项目尾款,财政经费如有节余,可留项目单位继续用于科技研发。

第七条 未通过验收项目的评定等级分为结题和不合格。

项目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项目结题处理。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企业经营方向重大调整,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按合同计划实施,期间无故意不作为的,财政经费使用比较合理规范,但由于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主要的技术和经济指标没有完成(评价分值在60分以下)的。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验收程序处置。结题的项目不再拨付尾款,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主要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弄虚作假的;

(二)未作延期申请,超过原定合同计划一年以上未验收的;

(三)经费使用严重违规的;

(四)项目执行期内或验收期间,项目单位撤销、注销致使项目不能执行的;或项目单位不主动作为项目未执行的;或项目单位不积极配合验收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及验收规定情形的。

对于不合格的项目,由局计财处通报项目主管业务处限期督促整改,到期后由验收机构组织现场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处置。原则上项目尾款不再拨付,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收缴财政,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市科技局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中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如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的项目、经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或不配合验收的项目、以及无法联系等不能实施正常验收的项目,由局计财处通报项目主管业务处限期督促整改,如超过期限仍不能正常验收的,由验收机构组织现场核查验收,不论现场核查情况如何,均按“不合格”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信用黑名单,市科技局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中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如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验收机构、验收组成员和会计事务所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纪律处分条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