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的实际,现就我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提升科技创新效能;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以人才为核心,强化创新创业基础;以统筹科技资源为重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把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科技创新创业优势,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走出一条具有西安特色的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之路,为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主要目标:到2016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技术成果交易额、发明专利授权量“三个翻番”。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突破5000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超过55%;技术成果交易额超过500亿元,本地交易额占比超过40%;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7000件,企业占比超过60%。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2.5%。力争打造10家产业带动作用大、产值过百亿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发展100家核心竞争力强、产值超十亿的创新型示范企业,培育5000家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使西安在全省“科教强”建设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成为国家一流创新型城市。

到2020年,完成国家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的目标任务,实现科技创新创业的重大突破,使西安成为全国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国家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地,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5%,科技创新成为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促进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按照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20家大型企业创建国家级研发中心、30家规模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建省级研发中心、50家服务中小企业的市级研发中心,积极引进国内外研发机构和知名企业在西安设立研发中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研发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

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企业,通过科技计划、政策服务等方式连续支持,力争每年100家企业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在研发能力和投融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促其做强做大。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牵头企业,给予50—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团队30万元、10万元奖励。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支持骨干企业牵头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联盟或承担国家重大计划项目的联盟牵头企业,市级科技计划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围绕渭北工业区建设、汉长安城遗址保护、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八水润西安”工程、绕城国道连接工程等重大技术需求,组织产学研协同创新,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二)发展壮大民营科技企业。开展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并建立企业数据库,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研发投入占比达到4%以上的,优先纳入市级科技研发等资金支持范围;对通过国家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民营资本参与院所改制组建的科技企业,或从院所母体分离成立的民营科技企业,市级科技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三)建设10个新兴产业创新基地。全市统一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组织实施,建设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云计算应用平台、新一代移动通信、特种金属与复合材料、卫星应用及数据服务、文化创意与数字内容、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创新药物、新能源汽车、先进制造服务等10个新兴产业创新基地。通过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吸引一批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使创新基地成为高端产业技术的孵化区、创新人才和企业的聚集区,形成新兴产业发展的极化效应。市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规划、土地、税收返还等方面政策优惠;对承担基地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单位,市科技研发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给予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三、创新利益引导机制,加速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四)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每年择优支持2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实现产业化,根据其新增项目投资额度和实施进度,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购买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并在本地实施转化的企业,按其年技术成果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建立高校院所与企业的对接机制,集中推介市场前景好的科技项目,促进成果就地转化。高校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的收益,可按60%以上比例划归研发团队或个人支配。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在本市创办企业的,其作价份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并可将作价份额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高校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加快军工和央企科技成果产业化。设立西安军民融合投资基金,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和社会资金投资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军民融合产业。围绕军品技术向民品转化,逐企业逐院所摸底,确定可转化的技术和实施转化的方案,并制定在我市落地的支持措施。军工单位的民品研发生产企业,其新增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连续5年给予企业全额奖励。鼓励央企、军工单位与高校院所在产业园区联合建立中试基地或研发中心,各区县、开发区应对其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给予建设资金补助和运行费用补贴。

四、打造创新创业金融服务链,建立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

(七)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以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契机,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修订完善《西安市科技金融合作试点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在工作基础较好的区域,组织银行和担保机构先行先试,重点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加大科技金融合作投入力度,到2016年,投入资金累计达到1亿元,主要用于履约保证、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贴和企业贷款贴息。

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搭建科技金融合作服务平台,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建立完善技术交易、技术产权报价系统和创业投资联盟等平台,推进科技企业股权流转和融资服务。

(八)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财政科技资金70%以上用于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股权投入、风险补偿、融资担保、政府增信、奖励补助等多种手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杠杆作用。

(九)加强对科技信贷和科技保险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到2016年,金融机构的科技贷款年均增长率要高于其他各类型贷款的年均增长率,力争使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惠及2000家企业。对商业银行设立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或专营部门,按其年度科技贷款总额和增速给予奖励。

建立轻资产科技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贷款的本金损失,经追偿、处置后,给予银行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最终本金损失额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对承担试点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根据反担保情况,给予最高2%的担保补贴。完善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激励机制,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企业进行2年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扩大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范围,对入选我市“重点中小企业池”的科技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助保金补贴或贷款贴息。

建立科技保险补贴机制,对参加出口信用类保险、贷款信用保证类保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分别按照年度实际保费支出的40%、50%,给予每户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的保险费补贴。

(十)支持科技企业开展多元化融资。完善覆盖科技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不同阶段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发挥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作用,采取政策引导、资金参股和风险补偿等措施,吸引国内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市聚集。到2016年,各类创业投资资金和股权投资基金规模突破1000亿元,累计投资我市科技企业金额超过200亿元。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

设立1亿元的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重点用于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损失,给予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单户企业初始投资损失额的30%最高10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300万元补偿。创业投资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建立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拟在国内股票交易所上市的科技企业,按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在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两个阶段,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实现首发上市或非首发上市符合相关条件的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补助(创业板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境内证券市场已上市实现再融资的科技企业,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控股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外证券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首发上市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整体改制并进入证监部门辅导备案阶段的拟上市科技企业,按省上规定,经审批后,可在3年内缓缴整体改制政策要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人才激励制度,催生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十一)支持高端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积极引进国家高端人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按照《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落实金融、税收、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其在我市新办的科技企业,市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市属各类政策引导型创业投资基金予以重点支持,所在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自营业年度起,将企业第一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第二、第三年财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扶持。

(十二)促进高校院所服务企业发展。建立高校院所与企业人才双向流动机制,组建专家教授牵头的技术服务团,解决企业技术、生产和工艺难题;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协同创新组织,对于联合攻关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十三)实施科技型企业家培养计划。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和成功企业家,在技术路径、市场开拓、商业合作和投融资等方面进行培训辅导,每年重点培养50名科技型企业家。鼓励各区县、开发区组建企业家协会,搭建合作交流平台。设立西安市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对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给予奖励。

六、提升科技大市场功能,健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十四)强化科技大市场服务能力。市财政专项资金连续5年重点支持科技大市场建设,按照市场化方向,努力把科技大市场建设成为科技成果便捷交易、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创新要素有效聚集、科技服务高效提供的国内外知名科技资源服务中心。

建设网络化、广覆盖、高效率的服务平台,聚集人才、技术、设备、信息资源,为企业虚拟研发中心和科技人员创新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研发和骨干企业重大技术需求,加强科研选题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推进重大科技难题招标。对在科技大市场进行技术交易、信息咨询、项目对接的提供免费服务,对使用共享设备的企业按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对设备提供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在科技大市场完成技术交易、难题招标,并在本地转化的项目,市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

(十五)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社会资本组建公司性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孵化成效明显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各区县、开发区建设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在新兴产业创新基地,重点支持一批服务高端人才创业、支撑高端技术转化的专业孵化器。对国家级孵化器用于科研孵化的房产、土地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大力培育科技服务业。促进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紧密结合,重点培育300家技术研发与设计、信息咨询、投融资、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机构,打造具有技术、市场和资本融合功能的科技服务业产业链。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七)加快文化与科技融合。以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为契机,推动高新区和曲江新区以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移动互联网及数字内容原创为主的100家示范企业聚集发展,培育文化产业新业态。市科技研发资金和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一批关键技术支撑平台和重大创新项目,高新区、曲江新区予以资金配套。

七、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落实。各区县、市级部门和开发区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面向未来的一项重大战略,坚持把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落实工作责任,制定配套措施,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把科技进步目标责任指标纳入全市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技术创新责任考核制度。 建立市政府与重点高校院所、军工单位、驻市央企的会商制度,发挥高校院所和军工央企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业化为目的的创新机制。

(十九)增强科技创新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促进科技资源向县域企业流动,支持区县工业园建设,提升工业科技含量。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培育科技型龙头企业;整合农业科技资源,加快组建西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加快信息技术与农业技术融合,健全以星火科技服务、专家大院、科技服务站为支撑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推动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

(二十)推进科技评价和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科技项目评价机制,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和效能提高。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立项、实施、评价相对分立、有效监督的工作制度,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的绩效评估。完善经费监督机制,对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承担单位的自筹经费到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由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确保财政科技投入专款专用,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优化奖项结构,突出产业创新发展导向,重点奖励对我市产业技术进步、成果就地转化和产业化、科技合作与交流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

本意见涉及的相关奖励扶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涉及的税收扶持政策按照市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体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