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规划纲要(2021-2035)》《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实施方案》,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普示范基地管理,推动全市科普工作向社会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结合我市科普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借鉴先进城市工作经验,开展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对西安市现有科普基地进行梳理后进行规范管理。

二、《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十四条,分为总则,分类与条件,申报、认定和考核,运行与管理,以及附则。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总则共一条,主要阐明了工作依据。

第二章是分类与条件,包括第二条至第四条。

第二条对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的定义和种类进行解释说明。

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是指由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正规登记的,具有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在区域内发挥公共服务职能,能够承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功能,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分为五类:包括科技场馆类、自然资源类、教育科研类、企业类、其他类。

第三条和第四条主要是对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提出具有共性特征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类别的基地还应具备的条件。

基本条件从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的资格、场所、经费、人员、工作任务、科普活动、年限以及引领、示范作用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

不同类别的基地还应具备的条件是从每个类型的科普基地需要达到的场所面积、设施设备、科普服务能力、人员保障等方面设定了具体要求,便于后期认定和管理。

第三章申报、认定和考核,包括第五条至第八条。

明确了申报单位需提交的资料、认定的原则和流程、考核的周期和要求。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第九条明确了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分类指导、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明确了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报送工作总结计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明确了在有效期内有权撤销已认定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资格的三种情况。

第十二条明确了市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相关专项经费,更好的鼓励科普基地加快规范和发展,以及支持各项科普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附则,包括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