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工作指引(暂行)》政策解读与流程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西安市加强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市政办发〔2022〕50号)文件要求,加快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产品体系,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市场创新主体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技术产权是指科技成果和相关的知识产权、科技企业产权(包括受让的专利权)和以科技成果投资等形成的产权。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是将技术产权作为底层资产的一种资产证券化形式,分为资产支持证券(ABS)和资产支持票据(ABN)两种。

第三条 西安市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试点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推进。西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围绕我市重点产业体系,通过补助奖励、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金融和服务机构对企业技术产权的收益和风险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并进行必要的信用增级和担保,通过面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或者银行间市场发行票据,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主体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为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编制补助奖励资金年度预算;组织有条件的区县、开发区开展试点工作,指导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并开展相关业务;对相关业务开展、补助奖励资金使用和基金风险补偿追偿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委托具备相关条件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结合我市科技产业发展需求,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下称“企业”)提供专业化、全流程服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试点工作的协作单位。负责补助奖励资金和西安市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下称“基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制定和修订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协助市科技局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为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试点工作的风险补偿机构。负责审核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业务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风险补偿报告,协助实施基金代偿及追偿工作。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为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试点工作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数据统计分析和政策宣传培训;与合作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协调合作机构开展业务;筛选及考察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出具推荐函;受理审核企业补助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对出现的风险补偿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形成风险补偿报告,实施基金代偿及追偿工作;建立每期成功发行产品工作资料档案,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备;完成其他受托工作。

受托管理机构由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由市科技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八条 合作机构为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试点工作的业务合作机构。负责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的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券商、保理、小贷公司、租赁公司、担保机构、增信机构等相关金融和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受托管理机构备案并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后,可成为合作机构并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业务。

担保机构:指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交易结构中为基础资产本息兑付或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本息兑付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方(包括且不限于专业融资担保公司、国有控股工商企业等)。

增信机构:专指提升技术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定向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债项评级及对技术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定向资产支持票据)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各期预期收益和/或未偿本金余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的差额补足人的增信方(包括且不限于专业融资担保公司、国有控股工商企业等)。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九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条件

1.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含西咸新区),无不良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企业推荐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 4 亿元(含)以下的规模以上企业;

3.企业属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或具有经认定技术合同企业,所从事领域属于西安市重点发展产业(包括电子信息、软件技术、光子技术、人工智能、先进制造、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等);

4.有基于技术产权的现金流入,且未来三年融资需求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受托管理机构的条件

1.注册地在西安市辖区(含西咸新区),熟悉西安市科技创新工作,具有开展区域科技产业服务的能力,具备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经验的公益性法人机构。

2.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成为受托管理机构后,不再开展或参与受托工作之外的融资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合作机构的条件

1.运营正常,信誉良好,持有开展相关业务所必需的有效资质及经营许可;

2.具备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3.有专门业务管理机构和专人推进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相关产品工作。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对成功发行证券(票据)的企业,按照企业首次综合融资成本的50%,最高不超过融资规模的3%,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对参与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的合作担保机构,由西安市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金额的50%给予风险分担。

第十三条 若基础资产中存在资产担保方,且基础资产发生逾期风险后基础资产担保方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正常、完全履行了担保义务,则基金按照该担保方实际承担担保金额的50%向该机构支付风险补偿金。

第十四条 若基础资产中不存在资产担保方,基础资产发生逾期风险后,承担担保、差额补足义务的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增信方完全履行了担保、差额补足义务后,基金按照增信方实际承担风险金额的50%,将风险补偿金补偿给增信方。

基础资产系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于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信托合同等对借款人所形成的全部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基础资产逾期系指在相关基础资产对应的委托贷款合同、小额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信托合同等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和/或利息支付日届满时,债务人未能足额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经费按照当年证券(票据)发行总额的0.5%计算纳入预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市科技局以计划项目形式拨付。

第五章 业务程序

第十六条 融资成本补贴业务。当期证券化业务成功发行后的企业,完成首年付息后,提交付息证明并申请贴息补助。受托管理机构对贴息补助申请材料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汇总材料,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复核公示后以计划立项方式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风险分担业务。当期证券化(票据化)业务发行后,若发生还款违约风险,按照实际损失的50%对承担风险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在担保机构代偿发生一个月后,由担保机构启动申请风险补偿工作,补偿部分仅限于担保本金和协议约定应支付的利息(不包括罚息等)。受托管理机构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补偿报告报送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复核通过后在30天内实施基金代偿工作,并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追偿和核销。实施风险补偿后,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合作机构积极实施追偿工作。合作机构对追偿回收的资金,应在扣除追偿费用(经受托管理机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承担的项目风险分担比例将相应资金划回基金管理账户。

实施风险补偿后,基金比照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规定,严格认定损失核销条件,防止套取财政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业务工作报告制度。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向市科技局报送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监督评价机制。获得支持的企业和合作机构应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确保合作业务的高效开展和补助奖励资金的规范使用。对于合作业务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市科技局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表彰推荐。

第二十一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和合作机构,若有不按管理要求报送有关资料,或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以及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提前终止业务和追讨资金,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政府各类政策支持,对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将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守诚信黑名单外,将依法启动资金追缴程序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已发行的项目但实施时间超出有效期的,仍按本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拟融资企业参与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工作流程图

金融和服务机构参与西安市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