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16日,市科技局修订印发了《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市科发〔2021〕134号),《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市科发〔2019〕100号)同时废止。新修订的《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共5章23条,对科技计划诚信的目的与意义、管理与内容、评价与奖惩、调整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意义

良好的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是科研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践行求真务实、追求卓越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设良好学术环境的迫切要求。近年来,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从中央到地方都围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2021年12月,市科技局制定印发了《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试行)》,随后相继出台《落实科技计划诚信与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实施方案(试行)》(市科发〔2020〕78号)《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市科发〔2020〕88号),形成了全市科研诚信建设的基本体系构架和管理制度。经过两年的实践探索完善,特别是国家、陕西省相继出台一些新的政策文件,故相应对《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予以修订完善。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提升全市科技创新参与主体的诚信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二、《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是只做部分条款修订,不进行大幅调整。2021年8月以来,市科技局就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向部分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科技企业、法律顾问等征求了意见。同时,与全国其他城市类似文件对比。从横向对比和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看,试行办法总体比较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相关政策精神,体系制度相对健全,适用条款比较合理。

二是注重和新出台的政策衔接配套。2020年7月,科技部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12月,科技部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2021年3月,陕西省科技厅等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暂行办法》(陕科发〔2021〕3号)),2021年3月,市科技局印发《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21年11月,市科技局印发《西安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上这些新政策都是此次修订《办法》时充分参考的内容。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创新点

主要体现在“强化惩处,激励诚信”。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信用记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等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分AA、A、B、C四类管理。其中AA级:守信激励名单;A级:正常信用名单;B级:一般失信名单;C级:严重失信名单。对信用等级良好的单位赋予更多的项目申报管理自主权,对发生不良信用行为的采取不同限制措施。其中,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C级),根据情节轻重可按规定将失信名单上传至“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并将评价结果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西安)”。同时,尊重科研不确定性规律,区别对待科研诚信与社会信用,将“一般失信名单”资料作为科技管理部门内部掌握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的权限,并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信用修复容错纠错机制。

四、《办法》修订强化了诚信监管

主要体现在“全程监控,严肃追责”。本办法建立的科技计划诚信资格核查制度,将参与单位和科研人员诚信状况监控贯穿于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研活动的全过程。办法要求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流程化、动态化的“事前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项目申请、评审立项、项目验收、划拨资金、授予荣誉等各类工作的前置必备条件,时时发现、时时报告、时时处置,对在失信期内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五、《办法》划分了诚信管理责任

主要体现在“层级管理、分工协同”。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权、谁尽责”的原则进行审查。明确了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各业务主管处室归口管理,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计划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处理,市科技局会同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记录科技计划活动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在参与和执行中的信用情况,局属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的诚信管理责任清单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