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局党组以及纪检组长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信息公开工作执行不力,造成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不按要求编制公开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的;

(三)不及时公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信息公开内容不直接,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和形式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按法定时限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通过其他组织中、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其他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处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处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处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

(四)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五)对于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