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科技局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本局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本局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社会服务。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指本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本局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查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五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1.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被评处室和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2.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处室和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处室和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4.被评议的处室和事业单位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局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5.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七条 评议结果要向局主要领导以及各处室和事业单位负责人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将评议结果作为年终目标综合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第八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受评议单位的服务对象中产生。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督促被评处室和事业单位落实整改等。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