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使我局机关各处室深入推行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机关,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处室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处室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处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处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处室、部门。

第十条 考核结束后,针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失职行为,要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适时进行重新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