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科学研究 | 杨朔:乡村振兴背景下西安都市农业多元经营主体协作行为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研究

导语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丝路科创中心建设,市科技局按年度征集软科学研究项目,组织高校院所专家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难点问题开展对策研究,形成了一系列对政府决策具有支撑作用的研究成果,我们将陆续编发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学习交流。【发布内容属学术交流探讨,不代表本局观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杨朔,副教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MPA教育中心副主任,公共管理学院公共行政系主任,西安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领域的研究工作。先后主持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陕西省软科学项目、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等纵向科研项目20余项,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教材4部,相关成果获得西安市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完成的研究报告中部分对策建议被省、市级部门采纳。

一、绪论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是资源、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等这些要素,如何能让它优化组合。由于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像欧美农业经营主体那样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力军,因此,在中国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新型主体自身,而更在于其对农户、农业和农村的辐射带动能力。现阶段,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多表现为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支持的双向互动关系。通过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其直接服务小农户的有效实现形式,可以破除束缚小农的外在约束性条件,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的发展轨道,使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成为可能。那么,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着协作行为?如果存在,这些协作行为如何界定?基于内涵界定如何对多元经营主体协作行为进行测度?多元经营主体的协作行为是否对农业生产效率产生影响?以及产生怎么样的影响?这些是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研究基于乡村振兴背景下西安都市农业多元经营主体协作的视角,以多元经营主体协作行为为研究对象,对不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协作行为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进行深入探索,最终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供理论和实证依据。

二、主要研究内容

(一)多元经营主体协作行为的内涵与动因分析

根据“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总体要求,对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理论进行全面梳理和归纳,从经济学视角下的生产特性、社会学视角下的农业生产方式变迁双重角度,阐释并界定多元经营主体协作行为的内涵、本质和功能。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并结合调查的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以及西安市不同涉农区(县)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规模经营现状、市场化程度、组织化程度,对多元经营主体协作行为的动因进行分析。

(二)小农户与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作行为分析

比较分析小农户与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是否进行协作的行为选择,并通过定量分析影响小农户与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作行为选择差异的因素。根据多元经营主体对生产要素投入的状况、耕地利用方式等,分析小农户与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协作现状,并对多元经营主体协作类型进行分析。比较分析小农户与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选择协作方式上的差异,定量分析影响经营主体协作行为选择差异的因素。

(三)农业生产效率测度

西安市“一区、三带、七板块”之间农业生产方式和技术水平存在着差异,同时,未参与协作的小农户与参与协作的多元经营主体在土地、资本、劳动力等农业生产要素投入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别,其所面对的生产前沿事实上有较大出入。本研究在前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上述差异,测度农业生产效率。并对未参与协作的小农户与参与协作的多元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效率的差异进行分析,探析效率差异的原因。

(四)多元经营主体协作行为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分析

构建包含多元经营主体的合作博弈模型,讨论不同假设条件下均衡条件和均衡水平的变化,阐述多元经营主体协作行为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由于案例研究能更清晰地展现多元经营主体协作行为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过程以及具体的影响结果,能够较好地揭示多元经营主体协作行为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机制。因此,本研究选取鄠邑区、长安区、高陵区、临潼区、灞桥区等样本区的多元经营主体协作行为作为研究案例,考察多元经营主体协作行为不同维度变量及其相互作用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及程度。

三、对策建议

本研究探索了乡村振兴背景下西安都市农业多元经营主体协作行为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针对得出的主要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建议一: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西安市相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和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和落实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政策。不断为各类经营主体输送人才,提高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效率,确保粮食安全,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议二:分类扶持不同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中明确提出,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不断增强其发展实力、经营活力和带动能力,是关系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种植粮食作物的不同农业经营主体,西安市应该以农业生产效率相对较高的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培育为主,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按照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有序进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对其他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带动作用。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资金、技术优势,提高其他经营主体的机械化水平。西安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提供技术方面的培训,增加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积极鼓励不同农业经营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适度经营规模以提高自身的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其内部技术水平差距。

建议三:提高不同经营主体通过移动互联网获取有效信息的能力

应该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农户通过移动互联网主动获取有效市场信息,了解相关农业政策信息,逐渐拓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从而增加自身的收入水平。西安市各级涉农部门可以定期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上发布一些与农业种植、病虫害防治、农作物销售等相关的信息,同时应增强不同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农户通过移动互联网获取有效信息的能力。

建议四: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资金、技术等优势,具有提供农产品产前加工、产中技术指导、产后包装等功能。西安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该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向小农户提供各类农业生产性服务,立足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服务全过程的能力,提高小农户的收入水平。这些措施都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本。政府应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服务领域,如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收集市场有效信息,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手段,及时预警市场运行风险,提高服务的有效性。

建议五:有效发挥农业补贴政策的作用

西安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增加对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发展进行扶持。同时,应该建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的动态考核制度,根据实际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服务及时调整,保证农业补贴政策的精准性。通过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小规模经营主体自身的防范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