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抓好《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20〕1号)精神落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疫情防控的支撑作用,帮助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解决当前面临的困难,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在前期调研评判的基础上,市科技局制定了《支持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21日

《支持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抓好《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20〕1号)精神落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疫情防控的支撑作用,帮助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解决当前面临的困难,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疫情防控应急科技攻关。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作为重点研发计划优先方向,按照“急用先行、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申报和立项程序,支持企业联合科研机构加快治疗药物、防控疫苗、诊断设备、快检试剂及相关产品研发;支持医疗机构牵头会同研发企业、高校院所开展预防、诊断与治疗临床研究,推动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尽快进入临床应用。对贡献突出的企业、科研机构等给予审核立项、倾斜支持和后补助。对疫情防控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建立基于公共突发应急领域和重大任务的科研项目组织筛选、论证立项、经费配置的快速响应机制。

二、减免科技型初创企业房租。减轻受疫情影响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资金负担,支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按照减免租金的10%给予每家孵化载体不超过20万元补助。鼓励各区县(开发区)、创新园区和各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尽最大可能减免企业税费、减轻企业用水用电等负担。将众创载体制定措施和落实情况,纳入2020年全市创新创业载体年度综合评价体系。

三、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及时优化拨付企业科研项目经费,在市级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2019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补贴。加快推进2019年全市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工作。对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科技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应急科研攻关项目,支持其申报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一批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对接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和需求,促成高校院所与企业合作对接,推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四、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开展“非接触式”科技金融服务,加快网络办理流程,强化线上咨询服务,为科技金融信贷企业提供“绿色通道”。鼓励各合作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企业进行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凡金融机构出具展期说明的,展期后贷款到期正常还款的企业,展期期间享受贷款贴息及担保补助;对展期后贷款到期未能正常还款,产生坏账或担保公司代偿后,利用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给予风险补偿。

五、积极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六、调整科技计划实施要求。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研项目,项目结题验收时间可延长3个月、国际合作项目可延长6个月;到期项目未及时结题验收的,项目合同期限适当延长,项目经费可继续按规定使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疫情期间暂停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中期评估等工作。

七、推行涉企服务网上办公的便利化。全面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涉企服务事项“网上办”,采取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网上办理、容缺受理、邮件寄送等方式,实现疫情期间涉企服务事项“一趟不用跑”,全程“不见面”审批,相关纸质材料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流程,简化办理程序,实行“告知+承诺”的“不见面”审批方式,暂时取消工作许可延期业务申请时限。

八、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倡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把研究成果应用到战胜疫情的战斗中,疫情一线防控人员包括海外高层次人才结合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或对疫情防控作出积极贡献的科技人员,优先提名参评省科技进步奖。对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外国专家,优先提名参评中国政府友谊奖、三秦友谊奖和西安友谊奖。

本政策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同类政策从高不重复享受。视疫情情况,市科技局有权对政策实施时间做相应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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